(2017)豫0104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首峰申请执行夏霄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首峰,夏霄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袁首峰,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只乐乡。被执行人夏霄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关南里。本院在执行袁首峰申请执行夏霄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首峰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