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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永金与胡占存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金,胡占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金,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良(李永金之子),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民(李永金之子),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占存,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忠,男,住北京市平谷区,由北京市平谷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南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李永金因与被上诉人胡占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永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李永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双玉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代理审判员  方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