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罗新文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文,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303号原告:罗新文,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营者:刘洪良,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新文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家赢房产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曹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