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尚林与刘国全、饶松华、陈明建、罗朝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林,刘国全,饶松华,陈明建,罗朝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4761号原告:张尚林,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莲,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全,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岚,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松华,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岚,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岚,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朝军,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岚,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尚林与被告刘国全、饶松华、陈明建、罗朝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尚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尚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张尚林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