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洪艳与被告王连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艳,王连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519号原告:赵洪艳,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连仲,男,1955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艳与被告王连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艳以与被告王连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思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