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上林与孙帮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上林,孙帮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354号原告:许上林,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孙帮杰,男,汉族,住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上林与被告孙帮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上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帮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上林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上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劲草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