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91民初608号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金山工业园银山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04377146。法定代表人:王德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70255496。法定代表人:韦晓斌,经理。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材料款41886.25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涂层铝卷,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原告仓库,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涂层铝卷,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886.25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保证书: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1886.25元,被告承诺2016年12月25日前一次结清所有货款,如有延期,被告自实际欠款日起每日向原告支付欠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有诉讼由原告方法院处理。保证书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1886.25元。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日,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涂层铝卷,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原告仓库,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涂层铝卷,2016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保证书:“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尚欠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RMB41886.25元,我公司承诺2016年12月25日前按照原来双方合同约定,一次结清所有货款。如有延期,我公司自实际欠款日起每日向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有诉讼由原告方法院处理”。保证书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1886.25元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涂层铝卷,拖欠货款41886.25元,有付款保证书等证据证实。对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86.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付款保证书,承诺于2016年12月25日前一次结清所有货款,如有延期,自实际欠款日起每日向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故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被告应自2016年1月1日起按货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1886.25元及违约金(以本金41886.25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元,由被告南京鑫霸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祥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