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庆军、丁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霞,蒋庆军,丁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吕霞,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平安社区4组68号,身份证号:230802197709260725。被执行人蒋庆军,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明德村2组170号,身份证号:230828197602243937。被执行人丁路梅,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明德村2组170号,身份证号:230828197611203929。本院在执行吕霞与蒋庆军、丁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1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