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广周与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广周,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96号原告:华广周,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榕彬,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被告:周红兵,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华广周与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华广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广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