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国荣与任伟、张菊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荣,任伟,张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蒋国荣,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菊华,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蒋国荣与任伟、张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菊华名下有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菊华所有的川RAXX**长安牌(车辆识别代号:XXX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