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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德国、陈湘金与新宁县社教煤矿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国,陈湘金,新宁县社教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94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国,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湘金,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宁县社教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湘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国、陈湘金与被执行人新宁县社教煤矿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1668号民事判决书、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