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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杜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7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59号。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受理日期:2017年6月6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办理)程序、公开开庭。被告人:杜刚,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0时55分许,被告人杜刚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群英中路与九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刚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9.34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杜刚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杜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杜刚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杜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