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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传禄与柳大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禄,柳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38号之二申请人执行人刘传禄,男,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柳大全,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禄与柳大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6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