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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99郭加彬与张解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加彬,张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99号申请执行人郭加彬,男,汉族。地址:连云港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解文,男,汉族,地址:连云港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郭加彬与被执行人张解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执行监督立案。执行监督查明,申请执行人郭加彬与被执行人张解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苏0703执85号〕。至今未能执行完毕,为加强案件执行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加彬与被执行人张解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6)苏0703执85号。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