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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帅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987号原告:帅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成,江苏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帅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