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帅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987号原告:帅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成,江苏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帅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