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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瑞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瑞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刘欣,蔡力,陈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8343(2-1)。负责人:郭宏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元,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瑞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2层B36室,组织机构代码70049869-8。法定代表人:蔡力,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2门102室及D-12-11地下室,组织机构代码70058316-3。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2层B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00534572L。法定代表人:毛仪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达街12号7门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29523299。法定代表人:邓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欣,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蔡力,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陈永立,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瑞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通汇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中联发展有限公司、刘欣、蔡力、陈永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105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代理审判员  林松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