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胡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胡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7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1257-5。负责人:黄志良,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小平,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胡小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9月21日,利息1617.15元、本金罚息23495.67元、利息罚息194.47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以罚息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支付迟延利息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40元,执行费364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小平的银行存款241087.2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胡小平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