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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邹泽芬与被告许自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泽芬,许自跃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4696号 原告:邹泽芬,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19。 被告:许自跃,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9。 原告邹泽芬与被告许自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1元,依法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忠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燕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