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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户庆贤、南宫市真鑫亿皮毛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户庆贤,南宫市真鑫亿皮毛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828号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8407693M。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户庆贤,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南宫市真鑫亿皮毛厂,住所地南宫市宋都水**号,注册号:130581600063309。经营者户元丁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户庆贤、南宫市真鑫亿皮毛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80元,减半收取计10390元,由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