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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行政治安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04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吴革,局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因被执行人王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大公(龙)行罚决字[2017]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到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2016年12月31日作出的自大公(龙)行罚决字[2017]30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刘玉聪人民陪审员  陈 盾人民陪审员  胡凯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虞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