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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莉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莉华,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包昊靖,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陈晓,陈行慧,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莉华。被执行人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包孟飞。被执行人包昊靖。被执行人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晓。被执行人陈行慧。被执行人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兴帮。被执行人胡杭。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莉华、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包昊靖、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陈晓、陈行慧、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蒋莉华、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包孟飞、包昊靖、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陈晓、陈行慧、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杭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和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轮候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东阳市新宝马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房产已在本院另案拍卖处置中,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经查封,但已设立抵押权,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5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6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