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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江苏鑫冶金属板业有限公司与刘点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冶金属板业有限公司,刘点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286号原告:江苏鑫冶金属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滨江新区韩通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雷,南通市通州区五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点丰,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化市,现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鑫冶金属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点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