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先权与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先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6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南端。法定代表人:郭维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先权,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先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学强审 判 员 雍自涛代理审判员 彭 立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