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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宗勇与刘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宗勇,刘挚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084号原告:罗宗勇,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挚毅,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罗宗勇与被告刘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罗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宗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计793元,由罗宗勇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