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宗勇与刘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宗勇,刘挚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084号原告:罗宗勇,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挚毅,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罗宗勇与被告刘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罗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宗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计793元,由罗宗勇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