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甲友与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友,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王甲友,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组织机构代码L2214337-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联发广场四期。经营者:顾长根,男,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王甲友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顾长根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4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顾长根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顾长根银行存款人民币5055.6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