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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新华、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新华,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兴融雪剂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新华,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道观冲巷*幢*楼***号。组织机构代码:07545868-1。法定代表人张国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428号,组织机构代理:73520920-0。法定代表人李小雄,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湖北融兴融雪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7545887-6。法定代表人李小雄,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周新华因与被申请人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融兴融雪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周新华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书面申请,以已与被申请人罗田县和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融兴融雪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新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周新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詹光源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严 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