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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群、韩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群,韩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群,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景,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蓉蓉,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诉人周群因与被上诉人韩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群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36元,减半收取4468元,由上诉人周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宇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