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均与魏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均,魏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6日,公民身份号码:x,住成都市龙泉驿。被执行人魏学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x,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魏学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魏学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学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学刚在银行有存款。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李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学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x账户上的存款x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