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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康太与赵金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康太,赵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王康太,男,1989年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赵金玉,男,1966年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新0106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康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金玉银行存款47789.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