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詹明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詹明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5号申请人: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西楼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6679886J。被申请人:詹明花,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申请人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詹明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詹明花所有的48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三叶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詹明花所有的位于新都区XX镇XXX大道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权XXXXXX)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瑞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