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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福祥、张晓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祥,张晓坡,董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70号申请人:李福祥,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张晓坡,男,汉族,1991年3月24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董薇薇,女,汉族,1991年6月13日生,住伊川县。申请人李福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晓坡、董薇薇名下的位于伊川县鹤鸣中路南侧中中国际1幢2单元东2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0××84)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坡、董薇薇名下的位于伊川县鹤鸣中路南侧中中国际1幢2单元东2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0××84)一套,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金额20万元。二、对担保人钟燕秋(身份证号:)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伊川县滨河新区东环路东侧滨河国际1幢2-1902号(房产证号:12××33)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福祥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兰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