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旭、黄水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黄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申请执行人黄水江,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新南镇。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水江应当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53000,并负担受理费1680元、申请费2195元。查明,被执行人黄水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确认黄水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因为犯罪正在监狱服刑,申请人表示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执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 毅审判员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