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杨合入与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合入,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杨合入,男,1979年09月01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被执行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湖总场青龙华庭小区售房部。法定代表人:许从章,男,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杨合入申请执行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15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宋文彬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常慧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