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443号之一原告:彭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深圳市。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彭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担保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彭某某位于高安市凤凰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高房筠共字第xx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