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与涂洪强、袁春华、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涂洪强,袁春华,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03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223号。负责人周颢林,永丰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钟玉平,系永丰分社员工。被告涂洪强,男,生于1971年1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民。被告袁春华,女,生于1974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民。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涂洪强、袁春华、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涂洪强、袁春华、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扬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