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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凤有与朱文奎、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有,张春霞,朱文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民初426号原告:赵凤有。被告:张春霞。被告:朱文奎。原告赵凤有与被告朱文奎、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凤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被告张春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凤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朱文奎、张春霞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633.00元(利息计算至起诉时,此后发生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年利率1分2,于2015年年底一次给付,并出具欠据一份。此款逾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请求依法裁决。朱文奎、张春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朱文奎、张春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证据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朱文奎、张春霞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年利率1分2,于2015年年末一次给付,并出具欠据一份。朱文奎、张春霞拖欠至今未还款。现朱文奎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文奎、张春霞在赵凤有出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年利率1分2,有欠据为凭,足以证明赵凤有与朱文奎、张春霞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朱文奎、张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赵凤有借款2万元,并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分2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朱文奎、张春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作军审判员  吴利爽审判员  肖金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艺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