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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罗敏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罗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1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同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坤坤,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被告罗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