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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梓欣与郭中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梓欣,郭中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874号原告:朱梓欣,女,生于2012年05月06日,汉族,住舞阳县。法定代理人:陈晓娜,女,生于1983年4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志亚,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中强,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794435684。负责人:朱文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梓欣与被告郭中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梓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梓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梓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梓欣负担。审判员  郑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