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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彩文与张立宗、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文,张立宗,陈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239号原告:李彩文,女,汉族,山西省娄烦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晓静,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卜风,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宗,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豫,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男,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婷婷,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彩文与被告张立宗、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彩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彩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计713.5元,由李彩文负担。审 判 长  于彦祥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王巧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春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