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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飞与桂卫乐、胡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飞,桂卫乐,胡兴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159号原告:宋飞,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桂卫乐,男,1963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胡兴国,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宋飞与被告桂卫乐、胡兴国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因被告桂卫乐已向原告宋飞履行了给支义务,现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飞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