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飞与桂卫乐、胡兴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飞,桂卫乐,胡兴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159号原告:宋飞,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桂卫乐,男,1963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胡兴国,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宋飞与被告桂卫乐、胡兴国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因被告桂卫乐已向原告宋飞履行了给支义务,现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飞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