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伟民与被申请执行人周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民,周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韩伟民,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申请执行人周伟峰,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单位工作人员,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韩伟民与被申请执行人周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伟峰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伟峰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