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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伟民与被申请执行人周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民,周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韩伟民,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申请执行人周伟峰,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单位工作人员,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韩伟民与被申请执行人周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伟峰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伟峰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