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安德与李丽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安德,孙明辉,李丽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629号之一原告:田安德。原告:孙明辉。被告:李丽艳。原告田安德、孙明辉与被告李丽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田安德、孙明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安德、孙明辉以与被告李丽艳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安德、孙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安德、孙明辉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