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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安德与李丽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安德,孙明辉,李丽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629号之一原告:田安德。原告:孙明辉。被告:李丽艳。原告田安德、孙明辉与被告李丽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田安德、孙明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安德、孙明辉以与被告李丽艳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安德、孙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安德、孙明辉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