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黄小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黄小国,黄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刘群,农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小国,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海兰,女,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98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黄小国、黄海兰履行该法律文书裁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小国、黄海兰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48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