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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存宝、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存宝,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281号原告:田存宝,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文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原告田存宝与被告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田存宝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文军在此期间没在家,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存宝撤诉。本案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计20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斯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