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存宝、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存宝,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281号原告:田存宝,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文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原告田存宝与被告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田存宝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文军在此期间没在家,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存宝撤诉。本案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计20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斯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