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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学好与张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好,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好,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候伯忠,新疆伯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学好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学好于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学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学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群审判员 甄红星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芹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