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帮书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帮书,北京酷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薛帮书,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酷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801室-810L-254。法定代表人刘建强。本院在执行薛帮书与北京酷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