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4548张家港美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北湖电镀有限公司、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美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市北湖电镀有限公司,杨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548号之二原告:张家港美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塘市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王新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藕芬,该公司职员。被告:常州市北湖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北湖村。法定代表人:钱金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健,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美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北湖电镀有限公司、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美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美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美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311元由原告张家港美联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云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