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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福强与郗俊宝、孙连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强,郗俊宝,孙连静,唐山聚轩佳美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光大汽车修理厂,李云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789号原告:李福强,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周贺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郗俊宝,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孙连静,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聚轩佳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西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05000016766法定代表人:马顺光,职务总经理。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光大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家小庄负责人:王景文,职务厂长。被告李云程,男,1990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负责人:张小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沂州市沂府区建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13627831J负责人:王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强被告郗俊宝、孙连静、唐山聚轩佳美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光大汽车修理厂、李云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