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留建、王现帮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留建,王现帮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留建,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治,系王留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帮,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王留建因与被上诉人王现帮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留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留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