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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留建、王现帮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留建,王现帮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留建,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治,系王留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帮,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王留建因与被上诉人王现帮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留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留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