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伟与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尹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9民初329号原告:李伟,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尹杰,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伟与被告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债务本金50000.00元;2.要求被告偿还债务利息50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7日,被告尹杰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截止2017年4月11日,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被告尹杰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27日,被告尹杰因养猪需要资金向原告李伟借款50000.00元,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0%,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立下借据。原告自2013年底向被告多次催收此笔借款,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尹杰向原告李伟借款的事实,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尹杰应按约定及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经催收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李伟要求被告尹杰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尹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敬之 来自: